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
上 訴 人 林惠玲
被 上訴 人 楊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貳萬叁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