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調訴,1,2012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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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調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岳瑞武
被 上 訴人 杜宜蓁
法定代理人 杜武哲
陳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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