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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張景南
法 定 代理人 沈香雪
訴 訟 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
被 告 特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桂彬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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