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重國,2,2012122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抗 告 人 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瑜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101 年度重國字第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