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
原 告 魏忠仁
魏惠如
被 告 魏丹
魏素京
魏素靜
王秋微
王淑惠
王錦綉
王浩德
王基拉
劉明華
劉知季
劉知佳
劉岱昕
魏呂寶桂
魏大凌
魏久耿
魏才晃
魏子晃
魏千原
王慧莉
王仁沐
王敏莉
王金莉
王小莉
王梅
魏昭雄
魏幸雄
張魏碧玉
黃玲美
黃美娜
黃莉娜
黃文祥
黃雅莉
陳月鳳
林魏極
魏坤山
蔣邱招致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邱美珍
邱麗秀
程邱素真
鄭邱文秀
邱祝子
楊碧桃
邱俊龍
邱詩惠
邱子瑜
魏景川
陳汪金蓮
汪春生
汪龍海
汪美珠
汪德志
汪美鳳
郭月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郭月珠
郭進成
郭陳秀英
郭吉光
郭翠琴
郭妙雪
郭潘素英
郭香君
郭美寧
郭崇志
李素汝
李靜香
李忠雄
魏正清
張陳玉霞
陳玉山
陳玉麟
陳玉堂
陳玉秀
魏國榮
陳李美珍
陳瑞達
陳瑞明
陳麗珠
陳麗秀
陳麗雪
陳麗梅
魏福來
許琪琳
許麗玲
許志團
蔡淑惠
蔡阿鳳
蔡淑素
蔡恭川
蔡玉聰
蔡玉琴
何明哲
何明志
劉哲銘
劉蕙瑄
遊松霖
遊清福
李松柏
葉賴雪
賴茂通
賴勝輝
賴勝興
賴勝義
賴勝發
賴素娥
陳麗卿
栗珮華
林栗佩玲
梁素純
陳春玲
陳英智
梁春娟
魏正義
魏春錦
魏秋香
沈艷芬
魏禎娟
孫春喜
孫麗蓉
孫雅芸
陳美瑜
陳朱德
魏巖隴
魏蘭艷
魏巖艷
魏陳彩花
魏進福
魏碧嬌
魏尚繽
魏碧雲
魏碧蓮
魏碧珠
魏介人
陳鶯鶯
魏阿連
王魏素鐘
魏賜池
魏賜碧
魏素音
魏董貴梅
魏大翔
魏碧英
魏嘉伯
魏大鈞
何魏寶珠
謝國華
魏張春子
魏仁章
魏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因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 萬6,438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20日、10月16日分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堪認屬實。
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詹朝傑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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