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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洪清在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律師
被 告 蔡賴秀鸞
蔡麗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被 告 楊濠隆
楊惟超
楊琇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蘇美珍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連哲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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