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勝光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人別欄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家祝」之記載,應更正為「何煖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人別欄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祝」之記載,顯係「何煖軒」之誤載,此有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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