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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彭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通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南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54 號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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