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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陳忠慶
被 上訴人 洪輝煌
陳洪麗鄉
洪碧滿
洪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計148.35平方公尺×該土地101 年期公告現值80,400元/平方公尺=11,927,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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