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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黃安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
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2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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