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黃智揚即宜峰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建構線設計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15,500元 │AK0000000 │100年10月15日 │
│ │沈志忠 │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