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林雅齡
代 理 人 劉哲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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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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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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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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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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