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張維清即張林月嬌.
聲 請 人 張維堂即張林月嬌.
聲 請 人 張珂瑞即張林月嬌.
聲 請 人 張伊瑩即張林月嬌.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伯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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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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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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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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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354 │ │
├─┼───────────────┼──────────────┼────┼───┼────┼───┤
│3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250 │ │
├─┼───────────────┼──────────────┼────┼───┼────┼───┤
│4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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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 │85-NX-000000-0 │ │1 │350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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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 │86-NX-000000-0 │ │1 │122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 │
├─┼───────────────┼──────────────┼────┼───┼────┼───┤
│7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 │87-NX-000000-0 │ │1 │94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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