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詠隆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水森
代 理 人 莊月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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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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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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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冠工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46,000元 │GD0000000 │100年12月15日 │
│ │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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