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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林楊素雲
代 理 人 林明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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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5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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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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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豐鈦滾輪機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170元 │101 年6 月15日│DD7246037 │ │
│ │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
│ │陳世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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