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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李明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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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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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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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960-9 │ │ │1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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