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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川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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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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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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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67,410元 │HJ0806176 │101年6月30日 │
│ │限公司 陳林富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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