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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倪淑燕
聲請人聲請宣告可轉讓定期存單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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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定期存單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6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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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行銀行及戶名 │ 帳 號 │存 單 號 碼 │存 單 起 迄 日 期 │存 單 金 額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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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14-24-0041852 │0059865 │100 年6 月23日 │1,000,000元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倪│ │ │ 至 │ │
│ │淑燕 │ │ │101 年6 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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