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黃木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1 │陳木其 │97年7月12日 │300,000元 │TH000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