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呂威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7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長春五金行 呂林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374元 │GN0000000 │101年7月31日 │
│ │枝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2 │王清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46,200元 │AB0000000 │101年7月11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