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利達數位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卿
代 理 人 陳燕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8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244,020元 │N00000000 │101年7月19日 │
│ │公司 王郡 │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 │ │ │
│ │ │園區分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