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錦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磨錦龍
聲請人聲請宣告無票據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9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8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錦順興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7,500元 │FD0000000 │101年6月5日 │
│ │磨錦龍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