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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贊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周完、李錦沛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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