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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寬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湖再簡字第1 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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