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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沈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洪登課為建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建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瑞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2 年3月13日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洪登課為建瑞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查建瑞公司之監察人陳寶珠早於公司廢止登記前已死亡,清算人於清算完結時,所造具之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等簿冊,並未經檢送監察人審查,亦未經股東會另選檢查人進行檢查,堪認清算人未依法完成清算事務,無從判定建瑞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本院亦未為備查之准許等情,業據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字第19號卷查核明確,是以,聲請人聲請指定洪登課為建瑞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於法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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