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郁翔即林郁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葳即林宗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薇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薇臻、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85334 │宗葳即林宗│8月22日起 │ │ │
│ │元 │葳、楊郁翔│ │ │ │
│ │ │即林郁翔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薇臻、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5334 │宗葳即林宗│9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葳、楊郁翔│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林郁翔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郁翔即林郁翔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楊宗葳
即林宗葳、曾薇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
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
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8年05月22日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1 年09月22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 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5,334 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
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