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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炎吉即吳佳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雲即吳佳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佳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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