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司促,4506,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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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樂泳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登記除戶,其住所、送達處所不明。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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