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鎧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三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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