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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進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進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春琴
一、債務人胡進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胡進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進貴、陳春琴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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