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司促,4979,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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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信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珮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修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謝美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薛玉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育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萬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碧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麗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明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珮慈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修德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謝美蘭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玉英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育材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信亮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萬斗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碧芳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美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明全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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