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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冠霆即呂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呂冠霆即呂朝陽〈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1 年11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39028 元消費款、新臺幣150 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39178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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