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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坤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淑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郁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宏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瑞香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珮茹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正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芸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雪芬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雅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阿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返還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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