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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秀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素卿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錦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秀珍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素卿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錦蒼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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