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司促,6657,2013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秀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素卿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錦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秀珍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素卿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錦蒼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