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陸正國
陸正偉
陸紫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被 告 徐清城
胡鶴子
胡闕環
胡瑞芬
胡志明
胡郁琳
陸秀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17中關於「新北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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