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建,85,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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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91 萬6,745 元(計算式:5266745 +1650000 =691674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262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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