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破,4,2015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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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人即監查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誌明律師擔任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128條規定,前揭酌定報酬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而法院為此項數額之核定時,應綜合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債權人會議選任為破產人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監查人,於破產程序中查核財產報告書,並與破產管理人聯繫討論專利資產之處理進度,及債權分配順位等事宜,至少投入8 小時之工作時數,為此聲請酌定本件監查人之報酬,併列入分配表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裁定宣告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於同年11月6 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選任聲請人為監查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

本院綜合審酌本件破產財團換價方式及後續分配相對單純,並衡量監查人監督相關破產程序過程所費時間心力等一切情狀,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以新臺幣20,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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