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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李秋賢
訴訟代理人 李彥鋒律師
蔡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宣樺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上訴人 闕壯翰(即闕河豐之承受訴訟人)
闕鈺琪(即闕河豐之承受訴訟人)
闕鈺晴(即闕河豐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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