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訴,1037,2017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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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雪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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