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訴,1111,201610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許立國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吳家銓
被 告 姜霞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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