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許立國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吳家銓
被 告 姜霞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