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訴,1500,20150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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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0號
上 訴 人 曹永生
蔡輝雄
曹賜連
被上訴人 曹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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