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73號
原 告 許文慶
許淑君
許欣萍
許銘麟
許耿豪
許靜宜
許智鴻
許桐旗
許昌齡
上列原告9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 告 陳福吉
陳有崑
陳德忠
陳德來
陳德旺
陳金城
陳建璋
上列被告陳
建璋1人訴
訟代理人 陳李愛阿
被 告 陳煜翔
陳室諭
兼上列被告
陳煜翔、陳
室諭法定代
理人 蘇琳鈞
人
上列被告10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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