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醫,5,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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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蘇明宏
被上訴 人 呂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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