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同盛
潘柏伸
陳淑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豐謙
游凱翔
游韻潔
游靜惠
游碧華
游柏銜
蔡游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萬貳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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