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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顧嘉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煥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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