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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視同上訴人 張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育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裁判費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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