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重訴,449,2015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原 告 林春雄
林敏雄
林清雄
林金雄
樊林昭子
林美惠子
林秀娥
林世杰
林依萱
林雅雯
林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白德孚律師
被 告 福山巖顯應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鴻坤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曾國龍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嘉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