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重訴,46,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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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吳世聰 住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吳束貞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2
送達代收人 蔡玫珪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0樓
被上訴 人 王雯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兼法定代理人 許玲珠 住同上
被上訴 人 王力加 住同上
王一帆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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