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2,重訴,516,201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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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英特蒙股份有限公司、江錦陵、陳智航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捌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算式:美金758,670 元×原告於102 年5 月28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現金賣出美元之匯率30.117=22,848,86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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