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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原 告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勝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被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交
訴訟代理人 林芝聖
蔡瑋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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